(2017)鄂020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仁泰金属有限公司、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仁泰金属有限公司,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柯善株,金细娇,周国良,熊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保171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岳、刘雪,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石市仁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团城山国绣园84-12号。法定代表人:柯善株。被申请人: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a栋28楼。法定代表人:柯梅芳。被申请人:柯善株。被申请人:金细娇。被申请人:周国良。被申请人:熊曼玲。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鄂02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国良名下的房产。现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周国良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国良名下位于大冶市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b栋18-1室房产(合同备案号:dy1100010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国良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b栋18-1室房产(合同备案号:dy11000108),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