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伟江与王增宏、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江,王增宏,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34号申请人:杨伟江,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增宏,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号。负责人:杜昀坤,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伟江与被执行人王增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1月22日以(2016)甘1026民初188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履行120000元,王增宏履行130000元。执行中查明王增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帅烜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