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施学伟、朱国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学伟,朱国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施学伟,男,1966年2月2日生,白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景洪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国富,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施学伟因与被申请人朱国富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腊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学伟申请再审称,第一,施学伟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朱国富获悉案外人舒勇欠施学伟钱后,私下与施学伟协商决定,由朱国富出面以施学伟的名义向舒勇讨债,并与施学伟同时相互打下欠条,意图造成施学伟将债权转让给朱国富的表象,进而促使朱国富向舒勇讨债有理有据。之后朱国富向舒勇讨债无果,便向施学伟要求当面销毁各自欠条,但施学伟不慎将欠条遗失,朱国富便借机起诉施学伟主张该笔虚假债务。施学伟近期寻回欠条,该欠条足以说明客观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二,该案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朱国富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如何有能力借捌万元的巨款给申请人?这不符合朱国富的收入水平,也有悖于公序良俗,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在一审时审判人员均未查明便草草判决,属于案件事实不清便枉法裁判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施学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查明,施学伟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欠条”在原审案件起诉即2000年5月22日前就已经知道并一直持有,并非新证据,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施学伟认为该案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并无相关事实。综上所述,施学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学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华 静审判员 孙尉钧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