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秦承菊、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承菊,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山东京御堂国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453号申请人:秦承菊,女,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斌,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京御堂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三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肖军平,执行董事。申请人秦承菊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山东京御堂国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秦承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山东京御堂国药有限公司价值7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山东京御堂国药有限公司价值7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