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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天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71号被执行人白天华,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地区潢川县。被执行人白天华刑事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天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天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