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79号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被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人。李某涉嫌犯盗窃罪,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晋05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在指定期间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3月3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还在服刑期间,遂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坤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2000元罚金,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