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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恩堂与刘永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堂,刘永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800号原告杨恩堂,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刘永东,男,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杨恩堂与被告刘永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立案,原告杨恩堂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永东负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乌云嘎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