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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陈路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45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62、65、67层。负责人:何川,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雁阳,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娇,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5月24日本院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起诉状,起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118456.26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费用);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陈某某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申领龙卡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为43×××15(卡1)、6xx7(卡2)和4xx75(卡3)。被起诉人陈某某在使用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共计欠本息及其他费用118456.2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陈某某已于2011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注销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因此本案没有明确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