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宁芬与郭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芬,郭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20号申请执行人马宁芬,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奋琴,女,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马宁芬与郭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