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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景、宋援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景,宋援志,宝丰县周庄镇人民政府,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宝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景,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援志,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周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马蒙,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红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张义辉,局长。上诉人高景、宋援志因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景、宋援志以同意按原审裁定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景、宋援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景、宋援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久审判员  张占帅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邱 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