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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成峰与顾书玉、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峰,顾书玉,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1342号原告刘成峰,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顾书玉,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建军,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峰诉被告顾书玉、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峰自愿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叶乾锋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