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冰飞、刘春喜与被执行人张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飞,刘春喜,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冰飞,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春喜,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冰飞、刘春喜与被执行人张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