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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冰飞、刘春喜与被执行人张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飞,刘春喜,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冰飞,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春喜,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冰飞、刘春喜与被执行人张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