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晋素羽、王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晋素羽,王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199号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孙耀志,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为正,男,生于1988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晋素羽,女,生于1984年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振,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住所地:镇平县雪枫路西段***号。负责人:宋亚琼,任支行行长。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素羽、王振、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晋素羽、王振负担。审判员 唐书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