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肖景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肖景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保9号申请人: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北大道1035号。法定代表人:邓文会,董事长。被申请人:肖景郁,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申请人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景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景郁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景郁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信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