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君琼与李兰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琼,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君琼,女,纳西族,农村居民,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兰,女,汉族,农村居民,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表的为7959.52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兰的银行存款1409.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