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钜兴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钜兴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26号申请人:东莞市钜兴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卢屋村荔枝园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6575863。法定代表人:段伟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权,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沙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09086T。申请人东莞市钜兴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钜兴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钜兴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宏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赖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