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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与王舍冷扎木苏、韩接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王舍冷扎木苏,韩接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743号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负责人:刘治广诉讼委托代理人:苏姚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员工。被告:王舍冷扎木苏,男,1963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韩接籽,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诉被告王舍冷扎木苏、韩接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舍冷扎木苏、韩接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撤回对被告王舍冷扎木苏、韩接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