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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先成与郭占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成,郭占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723民初1004号原告:张先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郭占民,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98号永泰大厦0801室。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欣,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张先成与被告郭占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7时50分许,被告郭占民驾驶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48由东向西行驶成武县佳惠藤艺公司门口,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石长佳驾驶的鲁R×××××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鲁R×××××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经成武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郭占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后保险杠等部位被撞坏,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所出具了评估结论:原告的小型轿车车损经评估为1690元。被告郭占民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具备行驶证,登记在郭占民名下。该车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参保了强制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占民于2017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张先成损失2400元,其他互不争执。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军人民陪审员  王福云人民陪审员  刘守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春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