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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余光武与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武,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176号原告:余光武,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负责人:李洪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余光武与被告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光武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邵东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光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款6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7年至1998年在田集镇××村工作期间,因该村拖欠阜南县供电局安装电力款,阜南县法院执行庭对该村予以执行,该村无钱给付,应时任村干部周振国等人要求,原告考虑该村工作的开展,于1998年3月18日给该村垫付6500元给阜南县供电局。后周大村合并到庞老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庞老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还,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00元及利息。被告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洪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阜南县田集镇周大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6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周大村借余光武现金陆仟伍佰元整,用于1998年拉电还款(6500),经手人周振国、周文龙、周应保”。周振国系原周大村书记、周文龙系该村主任、周应保系该村文书。2006年周大村合并到庞老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田集镇周大村已经合并到田集镇××村,被告欠原告余光武的款应由田集镇××村民委员会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余光武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阜南县田集镇庞老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春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光(代)(2017)皖1225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