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世诉被告鸡西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世,鸡西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370号原告:周永世,男,1934年1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鸡西市自来水公司,住所鸡西市鸡冠区人和街。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世与被告鸡西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凤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