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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鹏,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刘鹏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华帝王朝酒店沿中南路向南津街行驶,当行至重庆市合川区中南路恒丰银行路段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雷某某骑行的人力二轮自行车,造成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在处警中发现刘鹏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刘鹏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当天从刘鹏身体抽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鹏赔偿雷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雷某某的谅解。还查明被告人刘鹏检举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鹏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鹏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刘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