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467号罪犯严某某,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惠东法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严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某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