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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荷兰、王贵枝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荷兰,王贵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25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王荷兰,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延津县。法定代理人尚玉锋,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津县。委托代理人郭明娣,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住延津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贵枝,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贵枝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豫0726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延津县人民检��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孙志鹏出庭支持抗诉;被害人王荷兰及其法定代理人尚玉锋和委托代理人郭明娣、张东升,原审被告人王贵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德广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王忠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娜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延津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王贵枝犯强奸罪一案,经我院经审查决定发回你院重新审理。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程序问题: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你院在该案审理时,剥夺了被害人王荷兰的法定诉讼权利。二、事实问题:被害人王荷兰陈述以及被告人王贵枝供述均提到,二人不止一次发生性关系,鉴于本案可能遗漏其他犯罪事实,建议你院商情公诉机关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三、证据瑕疵询问被害人王荷兰时,是否有成年家属在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