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0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尔聪、聂红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红,张尔聪,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0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聂红,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张尔聪,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桂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7886148K。法定代表人陈伟仪,董事长。关于张尔聪、聂红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尔聪、聂红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