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尧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尧,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尧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尧于2014年12月18日11时许,在本区××租赁有限公司××店内,以租车为名义,伙同他人骗取该公司黑色华晨宝马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杨尧于2017年3月5日来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涉案车辆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薛某、蒋某、吴某的证言,车辆手续、租车手续,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截图,发还清单,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尧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尧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