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淇县卓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文龙、耿亮然、淇县三和牧业有限公司、臧树文、淇县淇雪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淇县卓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海龙,耿亮然,淇县三和牧业有限公司,臧树文,淇县淇雪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淇县。被执行人淇县卓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被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耿亮然,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淇县三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被执行人臧树文,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淇县淇雪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杨爱民。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淇县卓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文龙、耿亮然、淇县三和牧业有限公司、臧树文、淇县淇雪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淇县卓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文龙、耿亮然、淇县三和牧业有限公司、臧树文、淇县淇雪面粉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