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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俊红、张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红,张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俊红,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金生,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郭俊红与张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生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郭俊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生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