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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生会与王怡林、王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会,王怡林,王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372号原告:王生会,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怡林,又名王林,男,1981年出生,住温县。被告:王文利,女,1982年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会与被告王怡林、王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王生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文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文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会撤回对王文利的起诉。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