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峰与被上诉人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答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7439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2872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潘峰,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6F5-1号2门。 
 法定代表人:赵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规收取的两年物业费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上诉人提供照片若干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入住使用,不应交付物业费,被上诉人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无关。
 本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可另行向房屋出卖人主张权利救济。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违规收取的两年物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潘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由上诉人潘峰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宏斌审判员 姜会军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