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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利与王婵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王婵婵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866号原告:李利,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新安县被告:王婵婵,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与被告王婵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原告李利承担。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赵海霞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