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桂英与乔志、袁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英,乔志,袁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英,女,193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志,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袁春艳,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马桂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0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志、袁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乔志、袁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乔志、袁春艳向申请人马桂英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已付利息18000元〉;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月利率均按1.5%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4580元。本案在民事审判阶段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乔志、袁春艳所有的房屋一套暂不宜处置,另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