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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体军、邵忠振与李沛、李雪、沈阳爱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体军,邵忠振,李沛,李雪,沈阳爱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体军,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忠振,男,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沛,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审被告:沈阳爱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付体军、邵忠振因与被上诉人李沛、李雪、原审被告沈阳爱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体军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体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另、邵忠振在原审法院的判决中未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故邵忠振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利益,且不涉及其民事权利,对本案不享有上诉权,应裁定驳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裁定驳回邵忠振的上诉,二、准许上诉人付体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付体军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1080元,减半收取30540元,由付体军负担。邵忠振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1080元,退还邵忠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那 卓审判员 范 猛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