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蔺涛与张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涛,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929号原告:蔺涛,男,1988年1月1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亮,男,1984年12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蔺涛与被告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蔺涛诉称:2017年5月1日,蔺涛在松原市江北巴尔达公园附件道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张亮违停占道挡住了蔺涛的行驶路线。蔺涛缓慢向左侧车道并入,并等待张亮一行人过道后准备超车过去,期间张亮认为蔺涛按汽车喇叭催促他们,因此发生冲突。张亮开始对蔺涛大打出手,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后经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新区派出所处理,给于张亮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蔺涛与张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受理,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对张亮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过复议期,故蔺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蔺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蔺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