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程兰柱与大连建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涛、第三人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兰柱,大连建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涛,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609号原告:程兰柱。被告:大连建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刘涛。第三人:王海燕。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兰柱与被告大连建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涛、第三人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