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廖水海与德兴市新岗山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水海,德兴市新岗山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581号原告:廖水海,男,1956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德兴市新岗山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1181210002988,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体泉林场。法定代表人:郑红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小华,德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水海诉被告德兴市新岗山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水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水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水海负担。审判员 汤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方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