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凯,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孙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宜尚酒店门口将一粒半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成某。当日18时许,吸毒人员成某、阳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宜尚酒店1808房吸食上述毒品麻古、冰毒,之后阳某将未吸食完的冰毒、麻古混合物带至宜尚酒店一楼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台附近将被告人孙凯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八粒半麻古及四小包冰毒。经称量,从被告人孙凯身上查获的上述冰毒净重1.87克、麻古净重0.83克,从吸毒人员阳某身上查获的冰毒麻古混合物净重0.51克。经鉴定,上述冰毒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及冰毒混合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机主资料,通话详单,微信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成某、阳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称量、取样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凯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伍晓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