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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货款167086.7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尚欠本金167086.73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未付。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将其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1203执99号本院在执行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雪梅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