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汇永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汇永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微山县博康经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班训伟,马传珍,王敦海,闫宪胜,王云兰,闫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153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微山县汇永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西汇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267162199C。法定代表人:班训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微山县博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街道办事处微欢路付村大桥南0.5公里处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L078614205。法定代表人:闫宪胜,董事长。被申请人: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微山湖矿业集团二号井东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8131581G。法定代表人:王敦海,董事长。被申请人:班训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马传珍,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王敦海,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闫宪胜,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王云兰,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闫宪波,男,1972年3月20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山县汇永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微山县博康经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班训伟、马传珍、闫宪波、闫宪胜、王云兰、王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