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欢与刘明明、山西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恒曲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欢,刘明明,山西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恒曲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垣曲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374号原告:罗欢,男,汉族,1991年11月出生,现住富蕴县。被告:刘明明,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山西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恒曲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二运公司院内环球车队。法定代表人:贾绪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垣曲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高文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罗欢诉被告刘明明、山西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恒曲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垣曲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罗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屈 云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吴 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阿兰·胡斯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