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京涛,马立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085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涛,该行行长。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钟鸣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素哲,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京涛,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马立珍,女,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京涛、马立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