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121号原告: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16号46幢C7023室。法定代表人:钱博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新城铺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原告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天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宝斯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