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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67刘福宁与邓传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宁,邓传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467号原告:刘福宁,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邓传虎,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圩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周欣,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宁诉被告邓传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福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福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强 劲代理审判员 薛 锦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