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67刘福宁与邓传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宁,邓传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467号原告:刘福宁,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邓传虎,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圩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周欣,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宁诉被告邓传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福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福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强 劲代理审判员 薛 锦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