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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52号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石华,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卫国,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杨旭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余飞峰,均为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02××××.2、名称为快速充电方法)纠纷一案,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粤民终26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计3384元,由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收,减半收取后应予以退回的受理费由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郑 悠书 记 员  汤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