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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兴晖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晖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66号罪犯张兴晖,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桓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兴晖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134元。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桓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4)桓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兴晖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兴晖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5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兴晖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3月间,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兴晖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法院出具的收款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兴晖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缓刑期间违规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晖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