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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557尹黎与汤路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黎,汤路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557号原告:尹黎,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陆国中(受尹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叶(受尹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路颉,女,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尹黎与被告汤路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尹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尹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黎撤诉。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尹黎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