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557尹黎与汤路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黎,汤路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557号原告:尹黎,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陆国中(受尹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叶(受尹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路颉,女,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尹黎与被告汤路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尹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尹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黎撤诉。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尹黎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