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周富存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周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翔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周富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因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本院通知其补交材料后,依法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审查通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国土罚字﹝2017﹞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秦州区太京镇席范村1200平方米(合1.8亩)集体土地建设训练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对周富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周富存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2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对周富存罚款6000元。处罚决定当天送达周富存,之后周富存也未起诉,仅于2017年3月27日交纳了罚款6000元。2017年4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周富存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图、违法案件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立案呈批表、被执行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草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缴纳罚款收据等。被执行人周富存辩称: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催告书均已收到,被执行人也没有起诉,罚款被执行人已缴纳。该块土地以前是荒地废河滩,是被执行人在2013年租下的,租期为20年,2014年3月修建训练场。训练场建成后没有对当地村民生活造成影响,反而拉动了经济,对村上是件好事。所以被执行人希望不要拆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已经送达并生效,该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的第二项内容没有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辩解理由没有合法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