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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张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云,张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汉族,1968年12月4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晨阳,男,汉族,1994年4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云与被执行人张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晨阳名下的房产。现申请人李秀云与被执行人张晨阳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