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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牟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牟某。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3元、执行费9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牟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牟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交纳执行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执行费96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焕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