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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46号原告: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与新大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徐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该公司职工。被告: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22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被告: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黄河十路路口。法定代表人:翟配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