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珍珍与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珍,陈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45号原告张珍珍,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丹丹,女,成年,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珍诉被告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